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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展征信调查业

作为一个悄悄萌芽的新兴行业,征信业对大多数人而言全然陌生。

        作为一个悄悄萌芽的新兴行业,征信业对大多数人而言全然陌生。所谓的征信调查服务,就是企业信用调查。征信公司在接受委托后,帮助委托方了解对手、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资信情况、历史背景,作出分析提示,从而帮助委托方避免拖欠账和坏账的风险。

纠纷从“调查雇主”开始

  上海市徐汇区法院近日审理的一桩官司,就涉及征信业这个新行当。
  1999年底,一家钢砂磨料公司与上海一征信公司签订了以50份调查报告为内容的“企业征信”调查服务合同,总价为40万元,磨料公司预先支付了36万元。此后,征信公司依据他们提供的12份调查单,提供了相应的调查报告。但是,磨料公司称,他们继续签发的调查单,征信公司却未能完成。因此,磨料公司认为对方违约,诉至法院要求终止合同,退还服务费。
  被告却不认为自己违约。该征信公司称,问题是从第12份要求“调查磨料公司自己”的调查单开始的。“征信,顾名思义是征他人之信,调查自己似乎背离本意”———虽然满腹狐疑,征信公司还是完成了这份对“雇主”的调查。被告表示,此后,双方由于沟通不当产生异议,后续的调查单他们也没有收到。

是否涉及商业秘密?

  这是上海市首例涉及征信公司这一新兴行当的合同纠纷。
  在庭审中,法官产生了一些疑问:委托方要求征信公司调查自己,这是否合理?征信调查是不是商业侦探,他们的工作会不会超越征信公司的经营范围,甚至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呢?比如,同样涉及客户名单或资料,“供应商及供货价格”的内容可以通过征信调查就合法取得,但是,员工跳槽带走客户名单却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,这里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冲突?而且,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合同的履行上。这也暴露出,作为信息交易,征信调查服务合同的履行比较特殊,合同的履行方式还存在一些问题。
“我们是实现诚信的一环”
“我们都是从公开渠道采集信息进行分析的,不是商业侦探,不涉及商业秘密”,被告上海中商商业征信公司执行总裁王耀华说。
  王耀华给记者提供了标准的产品———一份关于东海县某厂的“信用调查报告”。这份报告包含该厂概况、银行资料、财务状况、经营状况、负责人介绍、特别提示、风险分析等内容。报告将该厂信用评级为C+。做这样的报告,首先要替客户“跑腿”,从工商、税务、统计、银行等部门获得基本信息数据。当然,使用这些部门的信息,需要特殊的授信并且付费。接下来,由专业技术人员对信息进行修正、分析、总结。王耀华说。
  上海市工商局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,征信公司在上海仅有十余家,他们的服务对象,绝大多数是外资企业。目前,征信行业在国内尚属起步阶段。而在国外,这一行业十分发达,如美国著名的邓白氏商业资料公司,业务就遍及50多个国家和地区,年营业额高达60亿美元。在一项关于“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政策研究”中,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提出,发展企业征信调查业,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。应该从多方面推进它的发展。比如,应该为此健全立法,要求各部门公开企业信用数据,建立社会信用数据库等。磨料公司与征信公司的这起案件,徐汇区法院迄今还未作出判决。对于尚处于萌芽阶段的征信业,如何用法律规范它,对于司法机关而言也是一个新课题。据介绍,此案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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